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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1-10 00:00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三峡大财〔201922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191011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011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继续教育学生的收费管理,规范继续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2006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学费、联合办学培养费以及其它教育成本补偿费用(以下统称学费),考试专项经费、培训费以及教材费等代收费用。

第三条  依法缴纳学费是学生应尽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条  学生缴纳的学费等收入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继续教育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校外联合办班的合同、协议的签订,负责将学生留级、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以纸质资料报财务处,负责做好催交欠费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申报收费标准,负责费用的收取、分配及日常收费管理工作。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未经财务处许可并授权,继续教育学院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费。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函授站(点)、自考助学单位及校本部函授生、自考学生缴费清算工作,并在毕业办证手续单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 收费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的学生实行学年制收费,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学生调整专业按新调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从高标准专业调到低标准专业之间的差额按标准退费。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正常教学安排,在学生集中报到期间或其它须集中缴费时间段,应提前与学校财务处联系,由财务处安排人员收取费用。学生缴费时,须持《三峡大学成人教育缴费报到单》到财务处或财务处委托银行代收点缴费,收费时应提供规范的收费票据,列示学生学号、姓名、所属班级和专业。学生应妥善保管收据,以备核查。

第十一条  联合办学单位按双方协议缴纳学费时,在协议中需约定提供学生名单。财务处在收取学费时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向对方单位提供收费票据,一经选择确定某种方式,在本届学生毕业前不能变更。

1.若对联合办学单位出具了收费票据(学生名单附后),就不再对该站点的学生出具收费票据。

2.若对该联合办学单位的学生出具了收费票据,就不再对联合办学单位提供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学校代收代缴考试费用的,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然后按照分配比例上缴;已实行网上报名直接交纳考试费用的项目,学院不得再行收费,学校应收部分由考试主管机构按照分配比例划拨。

第十三条 受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委托,学院协办的各类考试,主办单位有考试费用划拨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收取;主办单位没有考试费用划拨标准的,按照协议收取。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个人收取的培训费用,在学校上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面向单位收取的培训费用,按照协议收取。

第十五条 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培训项目,学校收取培训费用的,在学校上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然后按照协议给合作单位划拨费用;合作单位收取培训费用的,学校应收部分按照协议收取。

第四章  缓缴与减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与学校签订有学费减免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减免或缓缴学费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领导审核并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欠费

第十八条  欠费学生办理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手续,必须按规定缴清欠费,学校相关部门凭财务处出具的欠费缴清凭据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毕业生缴清所欠的学费等费用后,凭财务处出具的收据和学费缴清证明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毕业手续。没有学校财务处出具的欠费缴清凭据继续教育学院不得擅自为欠费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处定期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学生应收及欠收信息、核实欠费名单,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欠费清缴工作。

第六章  退费

第二十一条  本章退费是指符合《三峡大学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籍管理条件,且学年学习费用已缴纳,要申请退学、休学与转学三种学籍异动形式的继续教育学生,学校可视在校学习时间长短按标准计算退还其未参与学习的费用。本规定中所指学习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教材费。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年两次统一考试,分别是4月和10月。校内自考非全日制专升本学生的教学安排也是围绕这两次考试进行。每个考期安排两个时段教学,即在一学年内组织四个时段教学。在每学年第一个教学时段提出退学申请的,退还其学年学费的四分之三;在第二个教学时段提出退学申请的,退还其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在第三个教学时段提出退学申请的,退还其学年学费的四分之一;在第四个教学时段提出退学申请的,不退还其学年学费。

第二十三条  业余函授学生按学期面授时段计算,每学期分两个时段进行面授教学。凡经过了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个面授时段后提出以上申请的,退还其学年学费的四分之三;经过了学期第二个面授时段后而提出以上申请的,退还其学年学费的二分之一。经过了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个面授时段后而提出以上申请的,退还其学年学费的四分之一;经过了学期第二个面授时段后而提出以上申请的,不退还其学年学费。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从高标准专业转到低标准专业的学生,按两专业学费标准差额退款。

1.在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提出转专业,退专业间的全部差额学费。

2.在学期开学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退专业间差额四分之三的学费。

3.在学期开学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退专业间差额二分之一的学费。

4.在学期开学6个月以上9个月以内退专业间差额四分之一的学费。

5.在学期开学9个月以上不退专业间的差额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但需保留学籍者,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退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办理学费和教材费退费手续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学费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的对口部门审查签字,分管院长核签,院长审批。在办理学费退费过程中,若遇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写出情况说明,管理教学的对口部门核查,学院院长视情况审批;重要情况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处予以退费。教材费由后勤集团教材科核算。

第七章  教材结算

第二十七条  教材实行预收结算制。即学生入校时一次性缴纳教材费,离校时按实际领用教材结算,实行多退少补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教材供应与结算由教材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开具毕业(退学)离校通知单,学生须持毕业(退学)离校通知单到教材科办理结算教材费后,再到其他部门办理毕业(退学)离校手续。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转学、休学、复学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学籍异动的,继续教育学院管理教学的对口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办理学费变更手续,由于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生欠费催缴的主体责任单位。按照学校目标考核相关要求完成相关费用清缴工作。对欠费学生不采取任何催缴措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为欠费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欠费学生办完所有离校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继续教育业余函授、自考以及长短期培训班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收费管理办法》《三峡大学成人教育学生退费管理规定(修订)》(成字〔2007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http://cwc.ctgu.edu.cn/bencandy.php?fid=92&id=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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