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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16 08:21  作者: 杨兵  文章来源: 三峡大学  浏览次数:

三峡大学〔202011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20717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717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及教育部核定的总人数以及其它相关因素确定,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到学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时间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文件下发要求予以确定,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其成员。其职责是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和发放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到纪律处分;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科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根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指标,按各学院人数比例等因素下达具体名额到学院,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和学生工作管理系统线上申请,同时填写并递交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 由学院国家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组织申报者进行公开答辩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公示结果如无异议,将签字盖章后的各类推荐汇总名单(含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本)及相应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核实,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公示如无异议,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正式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资金到达学校后,由财务处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一律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不发现金。学生处负责办理发放手续,提供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获奖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及学生银行卡号;财务处负责及时制证及支付。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完成后,由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拨款文件、收支凭证以及银行卡明细记录等资料复印件交学生处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获奖学生的个人电子档案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加强获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倡导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参与志愿服务,发挥资助育人功效。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全程接受纪委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监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实行“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九条  学生对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反映,学院应及时调查和处理,并在接到学生质疑后3日内给予答复。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答复后3日内向学生处学生资助教育管理科以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报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大学〔200710号)《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三峡大学〔20087号)和《三峡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稿)》(三峡大学〔2016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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