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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代开《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说明

2013-11-04 00:00  作者: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配合学校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经与主管税务部门协调,我校部分科研项目应对方要求、确需开具《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的,可前往国税局西陵分局开具专票。现将代开专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 允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的合同可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别提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类的科研项目不能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请项目负责人在签订项目合同时,与项目委托单位就出具发票事宜谈妥。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材料:

1.学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税字4205 0242 2217 912)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该单一式三份,式样见附件。

提别提示:在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时,金额一栏需要计算填列。

“金额”栏的计算公式=本次需要开具的合同金额÷(1+3﹪);征收率填3﹪;税额=本次需要开具的合同金额-金额;“税价合计”=“金额”+“税额”

3. 购货单位(即项目委托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提别提示:购货单位(即项目委托单位)的名称一定要与税务登记证上登记的名称一致。

4.项目合同书原件或者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完工单。

提别提示:因项目合同原件国税局会留存,需要开具部分项目款项的,请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委托方提供的进度完工证明(完工证明中需写明需要进度款金额)。

三、代开方式及流程:

第一步:填写并打印《三峡大学科研项目预借发票及相关税费审批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并到行政楼二楼财务处5号柜加盖“三峡大学发票专用章”;

第二步:持加盖有“三峡大学发票专用章”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学校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项目合同原件或项目委托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国税局西陵分局二楼14—16号柜办理;

第三步:持国税局开具的“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楼二楼财务处5号柜在“专用票据”上加盖“三峡大学发票专用章”。

四、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地点及联系电话:

宜昌市东山大道107号(原海通客运站)

国家税务局西陵分局联系人:郭晓翔133 2981 0799(M),645 6510(O)

财务处科研经费管理科:639 4259

每月的10日和20日,项目负责人可以委托财务处人员到国税局代开发票。时间特别紧急的,项目负责人可以在工作日内自行到国税局上述办公地点开具发票。

代开《湖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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