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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专家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1 09:03  作者: 杨兵  文章来源: 校内公文  浏览次数:

三峡大财〔20218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专家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专家费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专家费用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2168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68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专家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家费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费用,包括咨询费、培训讲课费或学术报告讲座费、评审鉴定劳务费等。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各类专家咨询、培训、讲座和项目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或讲座费、项目评审劳务费。但下列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费发放的对象:

(一)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参与相关业务的校内人员;

(二)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有关人员;

(三)学校在校学生。

第四条 专家费用标准(税后)

(一)校外专家咨询费标准

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每天最高不超过2400

2.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3.其他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每天最高不超过1500元。

4.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IMG_256

半天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超过两天

会议

按照第四条(一)咨询费标准的60%执行。

按照第四条(一)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第四条(一)咨询费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第四条(一)咨询费标准的50%执行。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通讯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第四条(一)咨询费标准的20%50%执行。

(二)校外专家培训讲课费或学术报告讲座费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县处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级以及县处级以下人员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执行。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局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部级干部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校外专家评审劳务费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县处级干部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不超过1000副高级以及县处级以下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家、厅局级干部每半天不超过1500

3.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入选国家人才计划专家、省部级干部每半天不超过2000

评审时间不足半天的,专家评审费按上述相应标准折算为小时执行;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专家评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不超过5天的(含5天),专家评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6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5天的,专家评审费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四)校内专家的咨询、培训讲课或讲座、评审等费用,按照上述规定的校外专家费用标准减半发放。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申报预算时,校内专家费用应列入人员经费,校外专家费用应列入公用经费。各单位应按照预算开支专家费用。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向人事处申报校内专家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经费预算,在专项奖励性绩效中单列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实行总额控制。

机关各部门开支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须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从校级人员经费中开支相关费用。日常事务性工作不得安排评审。

第七条 专家费用统一通过财务办公平台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发放,根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金额直接转账到专家本人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条 专家费用报销应提供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咨询费提供咨询内容、时间和形式等材料;讲课费提供专家培训或讲座的海报或新闻图片等材料;评审费提供专家评委签到表、评审通知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发放专家费用标准和相关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国家和上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专家费用,严禁以专家名义套取相关劳务费。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三峡大学专家费用管理办法》(三峡大财〔2016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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