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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财〔202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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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三峡大学
2021年9月23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21年9月23日印发 |
共印5份 |
附件:
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维护财经秩序,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包括校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学校在经济业务活动中依法收取财物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具的凭证,包括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以及学校内部自制结算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票据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包括外部票据的申请、领用和内部票据的印制,以及票据的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财务处指定专职票据管理员负责票据日常管理,校内各单位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收取财物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所收款物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第二章 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印制和发放,在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依法获得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主要包括: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适用于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报名考试费等。
2.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直接收取集中汇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
3.湖北省省直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收取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二)结算类票据,即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般适用于学校收取但不构成收入的款项而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收款内容如下: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押金、订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学校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性质的款项。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教材费、体检费、学生保险费、军训服装费、办证费及水电费等。
3.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收入的款项。
4.学校取得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等形成收入,凭银行的资金划拨凭证入账。拨款单位确需收据时,开具结算类票据。
(三)其他类票据
1.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收入。
2.湖北省医疗单位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适用于校属医院提供门诊医疗及住院医疗服务取得的医疗收入。
3.其他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以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税务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适用于学校取得科研项目收入及版面费、查新费、测试分析费、培训费等对外服务收入项目。
第八条 内部自制结算凭证,是指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为满足经济业务结算需要而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内部结算(转账)单等。主要适用于科研项目的内部结算(转账)以及校内非法人单位的内部结算(转账)业务。
第三章 票据申请与领用
第九条 票据申请和领用按照“专人管理、核旧领新”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领用票据时,凭票据领用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财政票据和税务发票的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向学校领用票据,须填写《三峡大学财务票据领用表》(附件1)。属日常性工作的,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结合实际核定票据数量限额,在限额内领用;属临时性工作的,由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审核报分管处长签批后领用。领用票据时,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加强领用票据的管理,并向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内部自制结算凭证原则上由财务处统一印制后使用。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自制(购)收款凭证必须报财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或私购票据。
第四章 票据使用与预借
第十三条 开具票据应规范填写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开具票据应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内容应与票据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票据和内部自制结算凭证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使用税务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票据国家和上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票据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开具纸质票据后,如需作废票据,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电子票据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销。
第十七条 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票据,各类票据不得相互串用。
第十八条 资金到账开具票据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如拨款文件、合同协议、立项通知书等。其中,科研项目开票,首次办理须同时提供立项通知书和项目合同原件。若涉及技术认定为免税的,须另外提供《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未到账,可以预借票据。预借财政票据,须填写《三峡大学预借财政票据申请表》(附件2);预借税务发票,须填写《三峡大学预借税务发票申请表》(附件3)。预借票据须同时提供第十八条相关资料。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须经学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签章。
手续不全但急需预借票据的,须财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预借发票,须按发票金额预缴相应税费。
第二十一条 预借票据的资金到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应将票据退回;特殊原因暂无法退回的,应书面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60天。超过90天仍未到账的,将按预借票据金额从该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还,直到还清为止,同时暂停该项目负责人预借票据业务。
第二十二条 预借票据仅限于学校在编教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须书面授权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章 票据保管与核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各类票据的领用、发出、结存与核销等情况。各单位须指定专人加强领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票据领用人在启用票据时,应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上交票据管理员,由票据管理员报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处理。有印刷问题的票据,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领用票据使用完毕或停止使用,应及时交还票据管理员,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票据核销,须填写《财政票据、税务发票、自制凭证核销申请表 》(附件4),核销内容包括票据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结存数等。
第二十七条 纸质票据遗失,应及时报告,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票据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存根,保管期限至少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必须进行清理、登记造册,一式两份,用于学校存档和报相关部门备案。票据管理人员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票据管理,防止违规票据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条 财务处、审计处定期对校内各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 对于票据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各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财务处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 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
(二) 改变收费票据指定的项目进行其他收费的;
(三) 私自出售、转让、代开、借用收费票据的;
(四) 私刻票据监制章和伪造、私印收费票据的;
(五) 撕毁、拆本、涂改、挖补票据的;
(六) 未经财政、税务部门同意或无财税部门监督自行销毁票据存根的;
(七) 使用作废票据的;
(八) 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校属独立法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峡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三峡大财〔2016〕43号)、《三峡大学科研项目预借发票暂行办法》(三峡大财〔201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三峡大学财务票据领用表
2.三峡大学预借财政票据申请表
3.三峡大学预借税务发票申请表
4.财政票据、税务发票、自制凭证核销申请表
附件1:
三峡大学财务票据领用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领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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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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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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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名称 |
收费项目 |
用途 |
数量(份) |
票据起止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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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单位 |
领用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财务处 |
票据管理员审核: 日 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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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使用和保管,并向财务处备案。 |
2.必须按规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开具使用。电子票据手工填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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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写票据必须各联次一致,不得涂改、挖补和撕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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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收款项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务,不得截留、坐收坐支。 5. 日常性工作领用票据,由票据管理员核定票据数量限额,在限额内领用;临时性工作领用票据,由票据管理员审核报分管处长签批后领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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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三峡大学预借财政票据申请表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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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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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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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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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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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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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票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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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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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付款单位及开票信息 |
付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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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开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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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性质 (请打“√”) |
□ 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资金 |
预计到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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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承诺 |
1.本人保证督促该笔款项在开票后30天内足额汇入学校银行帐户,若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及时到帐,本人负责在15天之内收回票据原件,并交还财务处作废。如款项不能足额汇入的,本人保证将预开票据退回财务处,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给对方单位开具票据。 2.票据开出后3个月仍有项目款项不能到账的,本人同意按预借票据金额从我工资中扣除,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3.本人若遗失票据,除按要求办理核销手续外,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本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
年 月 日 |
注:预借票据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如拨款文件、合同协议、立项通知书等。手续不全但急需借票的,须财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附件3 三峡大学预借税务发票申请表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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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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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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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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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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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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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开发票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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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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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种类 (请打“√”) |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下为付款单位及开票信息 |
付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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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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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开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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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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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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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元) |
应交增值税=拟开发票金额÷(1+3%)×3% |
¥ |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12% |
¥ |
应交印花税=合同金额×0.3‰ |
¥ |
税费合计 |
¥ 0 |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诺 |
1.本人保证督促该笔款项在开票后30天内足额汇入学校银行帐户,若因特殊原因款项不能及时到帐,本人负责在15天之内收回发票原件,并交还财务处作废。如款项不能足额汇入的,本人保证将预开增值税发票退回财务处,按实际到账金额重新给对方开具发票。 2.票据开出后3个月仍有项目款项不能到账的,本人同意按预借票据金额从我工资中扣除,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3.本人若遗失票据,除按要求办理核销手续外,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本人承担。 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批意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 |
年 月 日 |
注:预借发票须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如拨款文件、合同协议、立项通知书等。手续不全但急需借票的,须财务分管负责人审批。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须经学校成果转化办公室审核签章。
附件4
财政票据、税务发票、自制凭证核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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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票据名称 |
上期结存及领用数 |
申请核销数 |
其中:作废数 |
本期结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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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本、份) |
票据 字号 |
起止 号码 |
数量 (本、份) |
票据 字号 |
起止 号码 |
数量 (本、份) |
票据 字号 |
起止号码 |
数量 (本、份) |
票据 字号 |
起止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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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领财政票据时,原则上核旧领新。 2、表中:上期结存及领用数一本期核销数(本期作废数)=本期结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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