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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1-12-27 10:19  作者: 杨兵  文章来源: 校内公文  浏览次数:

 

三峡大外〔2021〕31号                                   签发人:王炎廷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三峡大学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21年12月18日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5份




附件:

三峡大学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来华留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充分维护学校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调整自费外国留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教外来〔199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专〔2006〕183号)《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和《关于放开自费来华留学生和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19〕2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类来华留学生的收费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生、社会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 收费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收费包括各类来华留学生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以及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相关费用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学费是指各类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向学校缴纳的教育成本分担费用,包括学费、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重修费、委托培养单位向学校缴纳的培养费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教育成本补偿费用等。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住宿费是指各类来华留学生租住校内留学生公寓、普通学生宿舍、学校安排的住房等所须缴纳的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代收费是指学校在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前提下,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包括按国家相关规定须缴纳的保险费、教材费等。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以非盈利为目的,为学生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的费用,包括按学校相关规定须缴纳的培训费、办证费等。

第三章 协调与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作为学校来华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分管外事和财务的校领导指导下,全面负责来华留学生收费事项的管理与协调。

每年3月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启动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牵头召集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及招收来华留学生的学院等相关部门,参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学校往年来华留学生招收、管理经验等,讨论修订下一学年度各类来华留学生新生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提出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建议以及相关学生学费减免建议,提交相关校领导审核并形成决议。

与校外单位合作招生、交换学生的合同、协议,涉及到收费问题的,参照上述程序讨论定稿,经法律顾问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阅通过后,须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签署。以合同、协议招收的专项来华留学生、交换生的收费事项按照所签合同、协议执行。

每年来华留学生招生工作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向财务处提供新生名册及相应标准,财务处应及时做好新生收费的数据建档。

第十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来华留学生各项收费进行管理,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拟订、费用的收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财务处应定期向各来华留学生相关学院提供欠费学生名单,以便相关单位催缴欠费。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学院和财务处共同确定当年来华留学生学费清缴的工作目标,费用清缴工作纳入学院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每年召开一次学费清缴专题会议,加强相关系统维护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相关学院为欠费清缴工作责任主体,应将学生缴费情况与学年注册、成绩管理、评优等工作挂钩,并将学生转专业、留级、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财务处。同时,各学院应做好欠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欠费催缴工作。

第十三条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协同后勤集团参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根据来华留学生宿舍实际软硬件设施条件提出住宿费标准初步意见。

第十四条 留学生公寓应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宿舍的管理,要建立住宿费缴纳情况登记制度和住宿异动备案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定期内部清理,定期与财务处对帐,督促欠费学生缴纳住宿费。来华留学生住宿异动情况应随时记录、定期汇总,每月末汇总报财务处,同时报送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备案。

第四章 收费、缓交、欠费与退费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学费实行学年制收费。根据专项合同录取的学生,按合同收取学费。中途入学或复学者,须缴纳当学期的全部学费,以后学费按学年正常收取。

第十六条 住宿费按12个月计费,并据实际住宿月份收取。不超过半个月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

第十七条 每名自费来华留学生新生须按相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报名考试费。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应自到校报到注册之日开始至学业结束缴纳个人保险费,购买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未购买保险者,不予注册,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应按相关规定据实缴纳教材费、公寓用水、用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生报到15天之内缴清当学年应缴费用方可注册学籍。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后复学、转专业、留级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均应按其新编入的来华留学生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编入中国学生班级的,参照当年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有学业重修的,应按规定缴纳重修费,收取标准为:重修费=重修学分数´每学分收费;有延长学制的,延长学制期间收取学费,每学年学费收取标准为:应收学费=未完成学分数´每学分收费。若延长学制为一学期,则学费为上述学年学费标准的一半。每学分学费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每学年学费´标准学制)/总学分。

第二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应办理缓交手续。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缓交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审批、财务处备案。无正当理由申请缓交者,不予批准。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经济特别困难,表现优异,且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经主管领导同意,可视情况延长缓交期限。

第二十四条 欠费的来华留学生,学院可根据其在校综合表现情况,依据其已缴纳费用金额,适当缩短其学习居留证件申请延期时间。

第二十五条 因故欠费且申请缓交获批的来华留学生所获得的各项奖学金不发放给学生本人,将被直接用于支付其欠交的费用,用完为止。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的视为无故拖欠费用:

1.没有提出缓交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批准的;

2.学校批准的缓交期满后仍不按时缴纳的;

3.无其他特殊理由的。

无故拖欠费用的学生,可酌情做如下处理:

1.拒绝为其办理居留证件或为其办理临时停留证件,限期缴清欠费,之后再为其办理不超过一年的居留证件;

2.不予注册;

3.取消各类考试资格,费用交清后有资格参加补考或重修。如已超过补考或重修截止时间,达到一定条件者予以留级;

4.取消学生当年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学生干部选拔资格;

5.不予出具任何证明文件,如:在读证明、成绩单、毕(结)业证、学位证、学习证明、行为证明等;

6.不得办理实习、休学、转学、结业、毕业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无故欠费金额达一学年应缴纳费用总额,且无故欠费时间达一年以上者,视为恶意欠费,可开除学籍,且限期离境。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学习期间因本人原因申请经批准休学,休学期间的学费可复学后延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申请后获批准自动退学或注销学籍的来华留学生,根据其离校手续完成的时间可申请按下列标准退还学费: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前,全额退还;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后30日内,退还50%;

离校日期在报到期限以后30日后,不予退还;

住宿费以及其它费用据实清算退还。

第三十条 对于无故辍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无故辍学、开除、退学等原因已离校但未正常履行离校手续的,其存在的相关欠费金额,应在学校出具正式文件、相关欠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核销后,予以自动清零,并不再重新录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相关学院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峡大学外国留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三峡在外〔2010〕51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发布《三峡大学往来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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