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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7-09 12:49  作者: 财务处  文章来源: 财务处  浏览次数:









三峡大财〔20245



   



关于发布《三峡大学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项目支出预算评审 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三峡大学

2024年7月8









三峡大学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升预算评 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 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以下简称“预算评审 ),是指对学校预算项目资金需求、支出标准等开展的评审活动 , 为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所指项目,主要 是学校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实施的特定 目标类项目,以及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其他运转类项目。

第三条 预算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原 则,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准确性;落实过紧日子要 求,强化成本绩效理念,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 衔接,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根据评审主体的不同,预算评审分为财政部门组织 开展的预算评审(以下简称财政评审)和学校自行开展的预算评

(以下简称学校自评)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职责:


一)完善学校预算评审制度。

(二)落实财政部门预算评审要求,组织学校及所属二级单 位开展学校自评。

(三)配合财政部门完成对学校及所属二级单位项目开展财 政评审。

第六条 校属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各预算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实施2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 信息化类项目和100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学校自评。

(二)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实施20万元及以上、 100万元 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学校自评。

(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实施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信息化类项目学校自评。

(四)审计处负责实施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学校自评。

(五)专用设备论证工作按照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相关办 法执行。


第三章  评审范围

第七条 拟申报进入学校项目库的项目、执行中申请追加预 算的项目和已入库需增加预算安排的项目均要进行学校自评,学 校自评通过后作为预算备选项目进入项目库。

第八条 在学校自评基础上,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拟安排预 算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安排及具体金额。优 先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涉及 重大改革、重要政策的重点项目。

(二)办公用房大中修、信息化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 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其中:工程类项目 500 万元以上、 信息化类项目 200 万元以上。

(三)预算执行申请追加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

(四) 巡视、审计、财会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 较多、管理不规范的项目。

(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管理的项目,按 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评审。

(六)其他需要优先评审的项目。

第九条 考虑评审工作经济性同时避免重复评审,以下项目 可不纳入预算评审范围:

一)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

(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已明确资金 数额的项目。

(三)已确定立项且按相关法定支出标准测算的项目。

(四)已开展过预算评审且项目支出总额或年度资金需求未 增加的项目。

(五)涉密程度较高且不宜扩大信息接触范围的项目(确需 评审的除外)

(六)总支出规模总额较小的项目(确需评审的除外)

(七)按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并审核 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的部门)评审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八)其他按规定不予评审的项目。



第四章  评审依据、内容和方法

第十条 预算评审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级相关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预算管理、 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

(四)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 计划、重点工作安排。

(五)项目立项依据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及相关制度 文件等。

(六) 项目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支出标准 等。

(七)以前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情况。

(八)其他项目相关的依据资料。

第十一条 预算评审要重点审核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   性、完整性,以及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其中, 评审延续性项目时,应将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绩效评价 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

一)项目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

1.必要性。主要是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与相关政策和部 门职责衔接是否紧密,与其他项目是否交叉重复等。

2.可行性。主要是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体可行,是否具备实 施条件,项目预算规模与计划方案、目标任务是否匹配,预算投 资进度与预期工期进展是否匹配等。

3.完整性。主要是项目要素信息填报是否规范,项目申报内 容填写是否全面,项目申报所需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项目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

1.合规性。主要是项目支出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相关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方向等。

2.合理性。主要是项目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 否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是否属于应承担的支出责任,支出 内容是否真实,经费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得当等。

3.准确性。主要是项目支出是否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绩效目 标与资金需求是否匹配;资金测算是否精打细算、是否超出相关 标准、有无多算、重复计算等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以及项目具体支出内   容情况,可以综合运用政策评估法、同类对比法、工作量计算法、 成本效益法、市场询价法、专家咨询法、现场核实法等实施评审。


第五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实施程序主要包括:

一)明确评审任务。实施单位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评审范围和各单位职责分工,做好预算评审准备。

(二)制定评审方案。实施单位应明确评审重点关注内容、 评审依据和方法、评审工作组成员、评审时间及进度安排等。

(三)实施预算评审。实施单位根据评审方案开展学校自评 工作,通过预算评审的项目方可进入学校决策程序;纳入财政评 审范围的,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

(四)出具报告及归档。实施单位应出具评审报告,并建立 评审档案及时归档。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情况、评审依据、评 审结论、问题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自评由实施单位组织内部业务骨干,或邀请 行业专家等进行评审,不得委托给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业性强 确需专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前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五条 对拟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各实施单位根 据项目谋划情况组织开展学校自评,于学校年度预算编制前出具 评审报告。对拟列入当年部门预算调整或调剂事项的项目,各实 施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办理时限之前出具评审报告,超出规定时限 的项目不得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工作应加强保密管理,严控涉密项目知 悉范围,严格涉密资料使用、保存、复制和销毁管理。受委托的 评审专家不得对外透露涉评的项目、评审情况等信息。


第六章  评审专家选用



第十七条 学校自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的,根据项目类 别分别建立专家库。审计处负责组织预算评审专家库建设,其中, 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工程类项目专家库建设,设备与资产管理 处负责资产类项目专家库建设,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类专家 库建设。预算评审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相关专业要 求的专家开展评审,各负责单位应建立专家遴选、使用、考评、 退出等机制,加强专家参与评审管理,督促受托专家客观公正开 展工作,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存在聘用、 合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关联关系,应主动回   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学校各预算评审实施单位对组织的学校自评结   果负责,按要求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解释和提供审计等监督 部门。财务处、各预算评审实施单位负责预算评审结果的运用, 对利用评审结果形成的预算安排予以解释,不得将预算审核主体 责任转交评审专家。


第七章  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将评审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学校要将评审结果 作为审核预算申请的参考。被评审项目预算安排金额一般不应超 过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提高学校预算编报质量。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入   库、申报和调剂的重要依据,校属各单位要如实申报项目和预算。 对评审中发现无依据申报项目、虚报基础数据和预算资金需求的






单位,核减该单位预算;对预算审减率低、预算申报质量较高的 单位,可考虑在预算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一条 推进预算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同类项目评审的 总结分析,强化相关数据的积累与有效运用,逐步建立共性项目 的支出标准和规范,完善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设。


第八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学校自评所需人员经费纳入校本  级专项奖励性绩效考虑;所需公用经费由各实施单位从本单位相 关经费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 定组织开展预算评审,不得违规干预预算评审结果,不得提出审 减率等指令性要求。

组织单位、评审专家等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 应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财务处负责解 释。现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峡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 7 8 日印发

共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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